消息,近日,汕头市金平区小林瑜伽馆因在进行体育健康服务经营活动时,未公示具体收费标准的行为,被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办事处罚款0.2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从2024年04月28日至2024年04月30日期间,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体育健康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记账材料,且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办法,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
汕头市金平区小林瑜伽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办事处对汕头市金平区小林瑜伽馆做出了罚款0.2万元的决定。